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受理和准备 第二十一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受理和准备 第二十一条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函告委托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