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受理和准备 第十九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受理和准备 第十九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时,可以调查取证。调查人员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调查人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