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应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