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
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进行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
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进行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
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