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

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进行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

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及时制作仲裁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