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仲裁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