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聘期已满,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续聘的。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考核不合格的。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仲裁委员会交办工作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聘期已满,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续聘的。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考核不合格的。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仲裁委员会交办工作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