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