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