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产品出厂销售,责令企业停发质量检验合格证,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