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职责是: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