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