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