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