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