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公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