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