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