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二节 检验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二节 检验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