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二节 检验 第三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二节 检验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