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监部门的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