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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情况汇总表(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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