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分类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分类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和许可检验以及检验机构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指派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