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