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