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