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发展需要,在经审批合格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