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