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听证申请人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听证当事人陈述;

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

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