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不缴纳罚款的;

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