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在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或者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