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