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口头告知;
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口头告知;
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