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