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十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