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