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3.

3. 铁路。(1)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2)由地方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 地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3)其他事项。 地方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