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2.

2. 水路。(1)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 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地方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