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