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