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