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决定;

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