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决定;
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决定;
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