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创新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信用考核评议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将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施“重点监管名单”、“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等制度。对守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给予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获得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性政策,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实行市场退出和市场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