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六、
六、 加强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水上污染事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合理调动和使用应急监视监测、应急队伍和设备资源,并记录应急资源调动和使用情况,为事故处理和索赔奠定基础。
为防止二次污染,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消油剂使用的具体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要严格执行《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和审批程序。水深不足10米的海域,以及渤海、长江口、珠江口和内河等环境敏感水域,一般应使用微生物降解的环保型消油剂,并进行评估。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