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5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邮政部 交水发〔2001〕151号 2001-3-29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