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7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7 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交水发〔1999〕534号 1999-10-10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