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年)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