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等因素,明确法制审核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