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邮政管理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