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