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